- 壹、表揚對象: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或 業務督考等第為甲等以上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安養機構、 老人住宅及老人公寓(以下簡稱機構)之我國籍及外國籍照顧服務員 。
- 參、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 一、資深敬業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至少五年,機構服務考績最近五年 至少四年以上達甲等之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分 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三十。 二、優良服務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達二年以上未滿五年,最近一年於 機構服務考績為甲等,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我國籍照顧服務員 ,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三十。 三、年輕活力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於推薦當時累計已達半年以上,且未滿 三十歲,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四十。 四、外國籍服務優良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滿二年,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外國籍照顧服 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七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或口述由他人 填寫,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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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155013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