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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動字第1116023902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8日起生效
  •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表暨計劃書。 (二)各級學校、團體、公會、協會、公司行號或財團法人應檢具政府立 案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或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理 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個人應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飼養場所地理位置圖。 (四)飼養場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設備說明書。 (七)動物處理切結書。 (八)飼養管理規劃書。 (九)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 同一案件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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