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道路施工申請人於施工期間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及施工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受評人員)之訓練、認證及管理事項,以提升本市道路施工 品質及加強施工自主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評人員須經工務局訓練合格取得證照始得派駐道路施工現場。 前項訓練得由工務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學校代 辦(以下簡稱代訓機構)。
- 三、受評人員參與工務局或代訓機構認證訓練課程(含回訓)期滿且考試 成績及格者,工務局或代訓機構依認證類別核發「結業證書」及「識 別證」。 前項認證有效期間依訓練合格日起算三年;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完成 回訓合格者,回訓合格認證有效期間依回訓合格日起算三年。
- 四、受評人員須參與認證訓練課程總時數,分別規定如下: (一)訓練班:總時數十七小時。 (二)回訓班:總時數八小時。
- 五、受評人員參與訓練班課程者無資格限制;參與回訓班課程者須取得訓 練班結業證書,報名時須繳回原識別證並得由工務局或代訓機構發給 臨時證。
- 六、認證訓練課程規定如下: (一)課程教材:應採用工務局頒定或核可之統一教材及附屬教材。 (二)課程師資:授課講師由工務局核派或同意之相關領域專家或學者擔 任。
- 七、認證訓練課程出勤考核,由工務局或代訓機構之班務人員每堂課點名 一次,點名單上由講師及班務人員簽名;工務局並得隨機抽查代訓機 構執行情形。 受評人員出勤考核分數扣分規定如下: (一)上課遲到早退二十分鐘以內者,每次總成績扣零點三分,並視為缺 課零點三小時。 (二)上課遲到早退超過二十分鐘者,視為缺課一小時。 (三)缺課累計一小時,其出勤考核分數扣一分。
- 八、受評人員認證訓練期間缺課總時數,訓練班不得超過四小時;回訓班 不得超過二小時。但病假、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喪假、國家考試 、軍事點召、訂婚、結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檢附相關 證明並辦妥請假手續者,得不計入出勤考核成績。 前項請假應於事前辦妥手續。但病假、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喪假 、國家考試、軍事點召、訂婚、結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得於請假後三日內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缺課。請假 單及證明文件資料應由代訓機構併入結訓成果報告中提送工務局。
- 九、認證成績考核規定如下: (一)成績比重:出勤考核占百分之二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八十。 (二)期末測驗:監造人員認證試題應包含測驗式與申論式之混合式試題 ,測驗式為選擇題占分七十分,申論式占分三十分;施工管理人員 認證試題僅採測驗式試題,是非題占四十分及選擇題占六十分。 (三)及格分數:總成績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以上,並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四)未參加期末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期末測驗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一次為限。補考成績計 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最多以七十分計算。 補考日期由工務局或代訓機構另行通知。 補考應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無故缺考或未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補考 者,喪失補考資格。但情形特殊,報經工務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結業證書或識別證資料誤植更正或毀損、遺失申請換補發,應填妥「 換補發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等文件洽工務局或代訓機構辦理 。
- 十一、受評人員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附具佐證資料,以書面向工務局申請增分記點一至三點 : (一)積極聯繫所屬管線機關(構)參與道管中心挖掘整合作業,足堪 表率。 (二)經抽查任一月份之施工案件均依規定進行 APP 各項通報及施工 過程全程攝影。 (三)經抽查任一月份之施工案件遇管線障礙均即時通報,認真積極, 足堪表率。 (四)挖損管線立即通報管線所屬單位妥善處理,協調相關事宜,主動 積極,恪盡職責,足堪表率。 (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順利圓滿,足堪表率。
- 十二、受評人員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工務局應提報扣分記點一至三點: (一)擅離施工現場。 (二)未配戴工務局核發之合格證照或證件內容不符。 (三)施工過程未全程攝影並即時上傳至工務局系統平臺。 (四)未向工務局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 (五)未依工務局准駁施工規定擅自施工。 (六)受評人員違反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執行要點第十六點後段規定。 (七)施工期間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關(構)處理,致未 妥善處理並逕行回填,情節重大。 (八)道路挖掘申請人經工務局依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裁罰確定,且屬可歸責 於受評人員。 (九)其他有違反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之情事。
- 十三、工務局應將認證及增(扣)分記點結果書面通知受評人員及所屬管 線機關(構)。
- 十四、受評人員每人每年度增、扣分記點相抵累計負十點者,工務局得廢 止其訓練合格證照,並自廢止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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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道字第110302814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11年1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道路施工監造及施工管理人員認證訓練管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