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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7304號令修正發布第3、9、10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 三、本會短期住宿服務得核准之住宿人數及期限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為 限,住宿期間最長至十五日。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外縣市個人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不得 超過二人,且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或監護人為限,住宿期間最長 三日,一年申請以三次為限。 情況特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九、住宿服務之提供及變更期限: (一)費用本會僅提供住宿費用補助,若因個人所需使用旅館內其他服務 ,本會概不負擔。 (二)申請人於本會原核定住宿期間如需延期或取消,請於住宿前三日前 辦妥更改,以維護自行之權益。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自本會年度預算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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