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依本基準發放臺北市市民以工 代賑臨時工作金(以下簡稱工作金)。 前項工作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六元。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助字第11431883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自115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