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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23039272號令修正發布第2~6、11、12、14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 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 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非本市市民、團體或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 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專案,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 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 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 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 三、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城市空間設計改造:針對城市空間,在既有的公私場域、設施或服 務上,導入在地特色、創新技術或概念,提出具體創新設計改造或 空間使用計畫。 (二)市民設計教育推廣:以提升市民對於設計的認知、生活美學、關注 多元文化等正向思考議題為目標,訂定相關主題,推廣至各族群領 域當中,使市民皆能參與。
  • 四、申請限制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 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為主要股東或捐 助人之組織所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 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須知之補助項目,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 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且不得用於支付獎金。 (六)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七)獲補助之個人與團體須同意配合參與本局之相關活動。 (八)申請案或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各項行政事務(如場地、活動檔期協調 等)及負責後續維護、作品拆除等事宜。 (九)同一計畫僅受理一案申請,不得以同一申請人或不同申請人提出多 案申請;同一申請者每類至多申請二件、補助一件。 (十)申請案或申請者需提出合作同意書證明(例如:場地同意書、管轄 單位同意證明、專家、設計師或講師同意合作證明等)。
  • 五、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或設計之相關活動與計畫所須經 費之一部分。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 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之限制 ,惟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定之。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具引領設計產業創新潛力,例如響應通用設計、社會設計、綠色創 新、數位科技應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相關者優先考 量補助。 (二)城市空間設計改造、提升城市生活美學及創意為宗旨,符合本府推 動政策內涵者優先考量補助。實施地點建議本市文化生活場域空間 (例如文化場館或老房子文化運動計畫等空間)。 (三)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 如企業、法人、工作室)或畢業一年內之學生(需附上畢業證書) ,優先考量補助。
  • 十一、結案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送成果資料二份(正本 影本各一份)接受補助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 理結案及核銷,並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接受補助計畫如有餘款 ,應按補(捐)助比例辦理繳庫。惟計畫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後 執行完畢者,須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繳交成果報告。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一年度不得送件。 2.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者,停權二年度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三年度不 得送件。 (三)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 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 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得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 審查。
  • 十二、核銷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法原始支出憑證,檢具之支 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上開 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 相關稅務申報,本局恕無法提供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二)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負 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補 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四)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 職費支給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國內旅費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六)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依法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 支出憑證,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如無法提出或提出之 資料不全,則該支出憑證不予核銷。 (七)獲補助者為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如涉及採購 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 不在此限。
  • 十四、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如下: (一)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 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 告。 (二)結案後,如獲補助者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 核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獲補助者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 (三)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二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 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依相關 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獲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二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 7.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8.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 認定者。 (七)獲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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