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具體鼓勵民間設計團體主辦以改造城市社會議題 、提昇市民以社會關懷、創新為思考向度之設計活動、展覽、工作營 、產品提案、規劃提案等,延伸各領域設計師群導入設計在城市中激 盪出的效應,並發揮臺北市的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 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 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 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其它國內、外設計領域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 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 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 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三、每一申請案應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 (一)設計社群參與:設計與跨領域產業的合作計畫(如傳統產業、製造 業、科技產業、旅遊觀光業..等)。 (二)市民設計推廣:設定不同之參與族群及推廣主題,提昇市民對於設 計的認知,以及對於城市設計改造、全民設計參與、表達社會關懷 等議題的正向思考。 (三)空間營運管理(限立案之公司或團隊申請): 1.需提交年度營運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需包含最近一年財務報 告(附表 13) 、空間使用方式、消防安全措施、房屋租賃契約 (或相關證明文件)。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本類別僅補助場租、水電費等,不補助人事等其他費用。 (四)創作類(限個人創作申請): 1.計畫書應包含創作理念及作品數量,並載明公開發表計畫。(戶 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 文件者不予受理。) 2.必須是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需至少公開發表一場(形式不拘),但視為成果報告必要之項目 。 4.補助經費項目針對作品設計製作相關費用(如材料費、打樣費等 ..),不包含創作人力及設備使用等相關費用。
- 四、申請限制如下: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 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依本須知獲補助人,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申請案或申請者如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 出申請。 (四)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獲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五)同一計畫,分別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 關補助之項目,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本須知之補助項目,為從事設計文化創新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 、推廣等相關事宜,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 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 (七)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八)獲補助之個人與團體須同意配合參與本局之相關活動。 (九)申請「國際設計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 應單位於邀請函上的對象,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案或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各項行政事務(如場地、活動檔期協調 等)。
- 五、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或設計之相關活動與計畫所須經 費之一部分。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 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提案需結合本局設計推廣專案以設計導入公共政策,讓市民有感為 目標,帶動社會公共議題,提昇城市生活美學。實施地點建議以本 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應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 並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 坊、座談等活動。 (二)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 如企業、法人、工作室)或個人,優先考量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七、審查流程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 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二)複審: 1.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 評審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2.評審委員會應依其專業及經驗,根據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 、效益,提案之產品潛力、設計價值及創意內涵、運用臺北市在 地資源情形、經費編列詳實性、經費補助需求等各項原則,針對 計畫書進行綜合考量,審定是否予以補助,並核定補助金額。 3.評審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單位之代理人、輔佐人。 (4)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以 書面通知。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議指定補助項目。
- 八、經費撥付如下: (一)補助款依下列方式分期撥付: 1.第 1 期:各案於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後,即可辦理第 1 期 補助款(50%)之撥付事宜。 2.第 2 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該年 12 月 10 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次年 1 月 10 日前),繳交成 果報告(內含接受補助款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至本局辦理結 報及核銷,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可辦理第 2 期補助款(50%)撥付。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事宜:獲補助人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並負責申報。(本局將於每年度 2 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三)獲補助之申請案,應按審查後計畫經費項目支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獲補助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情形者,應依 其規定辦理。
- 九、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申請案件辦理期間:該年度 1 月 1 日以後之計畫,並於該 年度執行完畢。 (二)受理收件時間:原則每年度自本局公告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並於 5 月 31 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三)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若為單 一或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處理 。申請案表格文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 ,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 套請書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案」,交付方式如下 :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 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 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四)緊急重要案件申請,需檢具相關文件証明該案於申請時間送件確有 困難,另計畫內容符合本局設計推廣政策內涵、符合本須知相關要 點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惟須於活動前辦理 30 日前向本 局提出申請,審查方式及限制如下: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重要申請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 ,邀集 2~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 2.各緊急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 一為原則。 3.除依據本須知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証明緊急重要之說明 。 4.若申請計畫屬「國際設計交流」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 到 15 日內向本局申請,逾期不受理。
- 十、應檢具文件及格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詳讀本須知要點後,檢具文件除書函及附件光碟一份外 ,其餘文件,連同正本皆一式二份,單面印刷(含申請書、詳細計 畫書、附表等)。詳細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 1.計畫名稱、主辦/合辦/承辦單位、計畫實施日期、地點。 2.計畫項目、緣起、目標、特色、執行方式、執行期程、或設計標 的之現況調查、環境分析、使用者需求分析、規畫設計理念、市 民參與…等(圖檔以 Jpeg 格式;影音檔案以 avi、mpeg1、mpe g2 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預期效益(包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4.附錄:證明文件、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其他具創 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5.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10 頁為限,超出部 分本局將予以移除。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如已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提 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7.著作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二)申請者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倘為立案團體或法人 組織,應附營業稅籍證明、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 還。
- 十一、結案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該年 12 月 10 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隔年 1 月 10 日前),送成果資料二份( 正本影本各一份)接受補助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 局辦理結案及核銷,並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接受補助計畫如有 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辦理繳庫。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已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三)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 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 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得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 審查。
- 十二、核銷相關規定如下: (一)獲補助人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 存合法原始支出憑證,檢具之支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詳參附錄 4)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修正, 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相關稅務申報 ,本局恕無法提供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二)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負 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補 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四)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五)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 十三、申請計畫變更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展延 之必要者,獲補助人應於計畫辦理前 15 日函報本局核准,且以 一次為限;本局並得視實際情形撤銷補助。 (二)前項變更如為經費變更,其金額不得逾原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 5 0% ,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視變更情形調整補助金額;但因 不可歸責於獲補助人或不可抗力如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 府法令限制等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者,不在此 限。 (三)第一項之變更項目如為內容變更,本局視變更情節輕重,得將變 更後之計畫書重新送交原審查委員書面審查,依委員審查意見辦 理之。
- 十四、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如下: (一)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 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 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 、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人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 告。 (二)結案後,如獲補助人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 核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獲補助人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 (三)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四)補助人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與行政 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五)獲補助人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六)獲補助人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五、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 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六、著作權約定暨保障如下: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獲補助人。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相關設計補助計畫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 成果資料,包含圖片、專輯、文宣、產品及執行成果等,本局得 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 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七、其它配合、注意事項如下: (一)獲補助人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案之行銷及 參與本局相關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 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獲補助人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 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獲補助人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獲補助人應與其員 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 開發表或利用。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 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及呈現方式,將本 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2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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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6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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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30003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溯及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