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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83042079號令修正發布第6、9、10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如下: (一)提案需以提昇城市生活美學為宗旨,並以市民有感為目標設計城市 品牌,實施地點建議以本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 需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應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 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坊、座談及國際論壇等活動。 (二)為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 如企業、法人、工作室)或畢業一年內之學生(需附上畢業證書) ,優先考量補助。 (三)本局設計推廣計畫年度重要專案包括臺北時裝設計、美學教育扎根 及 ACG 數位內容推廣等,如各領域工作者以此主題發想提案或相 關響應活動,符合政策內涵者優先考量補助。 (四)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九、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如下: (一)補助申請案件辦理期間:該年度 1 月 1 日以後之計畫,並於該 年度執行完畢。 (二)受理收件時間:原則每年度自本局公告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並於 5 月 31 日前公布審查 結果。 (三)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若為單 一或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處理 。申請案表格文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 ,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 套請書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案」,交付方式如下: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 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 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四)緊急重要案件申請,需檢具相關文件証明該案於申請時間送件確有 困難,另計畫內容符合本局設計推廣政策內涵、符合本須知相關要 點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惟須於活動前辦理 30 日前向本 局提出申請,審查方式及限制如下: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重要申請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 ,邀集 2~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 2.各緊急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 一為原則。 3.除依據本須知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証明緊急重要之說明 。 4.若申請計畫屬「國際設計交流」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 到 15 日內向本局申請,逾期不受理。
  • 十、應檢具文件及格式如下: (一)申請者應於詳讀本須知要點後,檢具文件除書函及附件光碟一份外 ,其餘文件,連同正本皆一式二份,單面印刷(含申請書、詳細計 畫書、附表等)。詳細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項目: 1.計畫名稱、主辦/合辦/承辦單位、計畫實施日期、地點。 2.計畫項目、緣起、目標、特色、執行方式、執行期程、或設計標 的之現況調查、環境分析、使用者需求分析、規畫設計理念、市 民參與…等(圖檔以 Jpeg 格式;影音檔案以 avi、mpeg1、 mpeg2 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預期效益(包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4.附錄:證明文件、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其他具創 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5.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10 頁為限,超出部 分本局將予以移除。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如已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提 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7.著作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二)申請者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倘為立案團體或法人 組織,應附營業稅籍證明、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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