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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道字第11130248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1年9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共管線(以下簡稱管線 )圖資及圖檔之正確性,以利道路維護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 輸油、輸氣、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其他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二)管線機關(構):指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 定之管線機關(構)。
  • 三、管線機關(構)於道路上進行道路挖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測量作業 : (一)測量方式所採用之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 TWD97 二度分帶;高 程基準採用 TWVD2001 。 (二)管線佈設位置測量定位,平面基準應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佈設之地形圖控制點、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圖根點、 內政部地政司之三等衛星控制點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e-GNSS 即時動態定位系統,為測量引測依據;高程基準應以本府佈設之水 準點、高程控制點或都市計畫樁,為測量引測依據。 (三)管線量測範圍應包含施工範圍之人手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路徑 (包括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之座標及高程)。 (四)下列各目之測量精度,其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1.人手孔蓋中心座標。 2.固定設施物中心座標。 3.高程。 4.管線直線之線形座標。 5.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 (五)現場測量後,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 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人手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由管線 機關(構)簽認或測量技師簽證。
  • 四、管線機關(構)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維 護辦法)規定之期限,就測量所得資料,依下列規定更新及維護管線 資料庫圖資: (一)建置規範及屬性應依據內政部公告「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 資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本局規定之格式 辦理。 (二)測量成果應轉換為數值化,並以千分之一地形圖套疊檢核。 (三)管線圖資數值化格式以 GML(Geography Markup Language ,地理 標誌語言)格式輸出。 (四)管線屬性資料檢核作業應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並修正檢 核之。
  • 六、管線機關(構)應自主檢核管線資料庫之管線圖資及圖檔之正確性, 本局並得對已辦理圖資更新案件,按一定比例抽查(測)其圖資及圖 檔。抽查(測)結果如有不符第三點第四款所定測量精度者,該管線 機關(構)應於收受本局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改善完成。 前項之抽查(測)比例及辦理時程等相關事宜,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 七、管線機關(構)之管線因配合道路管理機關辦理之道路更新工程,已 異動而未更新圖資或圖檔者,管線機關(構)應於工程完工後更新圖 資及圖檔並上傳管線資料庫。
  • 八、軍事或國家安全機關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報本局同意後,免提供 圖檔或圖資並自行維護。如遇天然災害或事變,應提供本局指定範圍 內管線圖檔或圖資,以配合救災任務。
  • 九、管線資料庫圖資及圖檔係各管線機關(構)共同建置,使用時仍應查 證,必要時應辦理試挖作業。 前項之各管線機關(構)應於組織編制內設置圖資統合專責部門,並 應依維護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正確之管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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