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共管線圖資及圖檔之正 確性,以利道路維護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之公共管線(以下簡稱管線),係指電力、電信(含 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號誌、社 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 眾使用之管線。
- 三、管線機關(構)於道路上進行道路挖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測量作業 : (一)測量方式所採用之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 TWD97 二度分帶;高 程基準採用 TWVD2001。 (二)管線佈設位置測量定位,平面基準應以臺北市政府佈設之地形圖控 制點、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圖根點、內政部地政司之三 等衛星控制點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e-GNSS 即時動態定位系統, 為測量引測依據;高程基準應以本府佈設之水準點、高程控制點或 都市計畫樁,為測量引測依據。 (三)管線量測範圍應包含施工範圍之人手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路徑 (包括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之座標及高程)。 (四)測量精度: 1.人手孔蓋中心座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2.固定設施物中心座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3.高程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4.管線直線之線形座標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三十公分。 5.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施測成果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 公分。 (五)現場測量後,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 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人手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由管線 機構簽認或測量技師簽證。
- 四、管線機關(構)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維 護辦法)規定之期限,就測量所得資料,依下列規定更新及維護公共 管線資料庫(以下簡稱管線資料庫)圖資: (一)建置規範及屬性應依據內政部公告「國土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管線 資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本局規定之格式 辦理。 (二)測量成果應轉換為數值化,並以千分之一地形圖套疊檢核。 (三)管線圖資數值化格式以 GML(Geography Mark-up Language,地理 標誌語言)格式輸出。 (四)管線屬性資料檢核作業應使用程式偵測可能之人為誤差,並修正檢 核之。
- 五、管線機關(構)應依維護辦法規定之期限,檢附下列圖檔上傳管線資 料庫: (一)測量成果檔案︰包括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人手孔 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 (二)依 GML 格式製作圖資更新數值檔。 (三)其他本局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電子檔案。
- 六、管線機關(構)既有管線圖資,因配合前一年度專案路面人手孔調降 、新闢道路及重劃等計畫性工程,已異動而未更新者,應於每年三月 底前更新圖資或圖檔上傳管線資料庫。
- 七、軍事或國家安全機關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報本局同意後,免提供 圖檔或圖資並自行維護。如遇天然災害或事變,應提供本局指定範圍 內管線圖檔或圖資,以配合救災任務。
- 八、管線資料庫圖資及圖檔係各管線機關(構)共同建置,使用時仍應查 證,必要時應辦理試挖作業。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29
臺北市公共管線圖資及圖檔更新維護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道字第11030155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0年9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