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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4573510號令修正發布第3、7~9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25日起生效
  • 三、本計畫分年分期推動,適用對象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二月 十日截止,適用對象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 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1.3 層樓以上疑似具結構軟弱層或位於本市 27 條救災道路之建築 物。 2.921 或 331 震災受損黃單之建築物。 3.坐落於本市範圍內之斷層帶或土壤液化區之建築物。 4.本府興建之國民住宅。 5.民眾認有疑慮,經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二)第二期,自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一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二月 底截止。 1.第一期上述之對象。 2.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照之 6 樓以上非第一期 健檢之建築物。 3.民眾認為有疑慮,經本市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三)第三期另行公告。
  • 七、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每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棟)建築物者,得以每 一幢(棟)視為一案。 3.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 備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 1.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 方公尺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 平方公尺以上(含)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2.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部分,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 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內含百分 之十五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 (三)本計畫經費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 告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 八、依本計畫申請老屋健檢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本市老屋健檢補助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 理組織報備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及建築物權利證 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之影本)。 (三)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者,除前二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 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 九、本計畫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 時,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得視申請情況排定優先順序將申請 案相關資料函送申請人指定之健檢機構進行評估,並副知申請人 知悉;若審查不通過,另函檢還申請文件。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 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備查。 4.本局備查後,將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 時,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函發同意補助核定函,並由申請人 持本函逕洽健檢機構簽訂契約書。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 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查核定。 4.本局核定後,將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三)依本計畫申請健檢之建築物,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均不得任意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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