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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277300號公告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每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棟)建築物者,得以每 一幢(棟)視為一案。 3.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 備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 公尺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含)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三)本計畫經費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 告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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