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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考字第108300049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三、專案輔導: (一)專案輔導對象:受考人當次平時考核之「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服務態度」 、「品德操守」或「領導及協調溝通能力」考核項目(以下簡稱主要受考項目) ,如評定 D或 E合計達二項以上者,應列管檢討要求改善,並施以專案輔導。 (二)輔導方式: 1.各機關應指派主管(受指派之主管得視需要另指派同仁協助輔導),就專案輔 導對象評定 D或 E之考核項目,提供相關建議或協助措施以利改善,每月至少 進行一次以上面談,並得視需要增加面談次數。 2.各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專案輔導對象之工作內容或職務,或適時轉介本府員工協 談室進行協談;如因疾病所致,各機關得協助專案輔導對象就醫。 (三)輔導結果: 1.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定 D或 E合計未 達二項者,得解除列管。 2.經列管專案輔導者,於下一次平時考核之主要受考項目,經評定 D或 E合計達 二項以上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 3.專案輔導對象於下次平時考核期間辦理留職停薪或長期請假,應俟其復職或銷 假上班並再次經平時考核後,依前二目規定辦理。
  • 六、各機關就專案輔導對象除應定期辦理平時考核外,於輔導期間之歷次面談,均應記錄於 「員工面談紀錄表」,並請接受面談人簽名確認;另於陳送機關首長核閱專案輔導對象 平時考核紀錄時,應併陳員工面談紀錄表,並應填具「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如附表 二),以供機關首長作為解除列管及辦理資遣或退休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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