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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2)府財五字第09201812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非公用閒置房地申請使用及配置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申請使用及配置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管理,發揮最大利用效益,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 房屋及土地,在短期內尚無使用計畫者。
  • 三、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短期內無使用計畫者,得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為公 務或公共使用,本府各機關學校並得隨時洽財政局查閱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清冊資料。 前項清冊資料財政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通函本府各一級機關,徵詢有無使用需求。
  • 四、財政局新接管之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其土地或建物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上,且經 評估不適宜自行辦理開發者,應將該房地相關資料通函本府各一級機關,徵詢有無公務 使用需求。
  •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擬申請使用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者,應逕向財政局提出申請 。但申請使用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未滿五00平方公尺者,得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專案簽會 財政局並陳請市長核可後,函請財政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接管。 本府各機關學校依前項辦理時,應檢具「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使用需求計畫書」 (如附表一),計畫書內容應詳細敘述該項需求之使用單位、計畫用途、需地區位、使 用面積需求(空間坪數規劃)、管理人數、財務收支情形,並應敘明使用單位目前經管 與計畫用途相同之辦公房舍使用狀況(如地址、面積、使用情形、其他特殊狀況等)。
  •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依第五點規定逕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者,由財政局依各申請機關學校需用 房地計畫、需地區位,考量政策需求及財務狀況,評定各申請機關學校使用之優先順序 (如附表二),簽報市長核定。
  • 七、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接管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後,如該房地有占用情形者,使用之機關學 校應依相關規定自行排除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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