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 二條之二之限制。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