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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並於113年10月30日以網頁公告下達
  • 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六、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七、本所得就指定用途捐款另訂運用方式。
  •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 九、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 6 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 6 仟元以上未達 2 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 2 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十、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結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 庫。
  • 十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 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 十二、每年於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 小組,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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