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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231976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7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準公共托嬰中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作業須知)
  •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準公共托嬰中心提供專業、優質及平 價之托育服務,並使托育人員久任及穩定性,降低流動率,提昇照顧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 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準公共托嬰中 心,且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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