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依本要點得支用通譯費用之案件如下: (一)處理涉外治安案件必須使用英語以外之外語通譯協助答詢或製作筆 錄者。 (二)執行一次性專案勤務或擴大臨檢等勤務需英語以外之外語通譯到場 協助者。 涉外治安案件相關人員為外籍勞工而適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得向勞動部申請通譯 費者,依該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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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8-3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治安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9362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