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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10415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六、考核方式: (一)本所得依營運目標修訂評鑑項目與指標;受託單位得訂定目標 值與規劃行動方案。 (二)受託單位應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提送次一年工作計 畫或前一年成果報告(含財務報表),併同考核表,交由考核 小組辦理初審及實地考察,再由本所提送本委員會進行綜合審 議、提供建議或評分。
  • 七、考核結果: (一)針對領有補助款之受託單位,其總合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依 原補助額度辦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依原補助額度扣 減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依原補助額 度扣減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低於六十分者,取消補助。 (二)應以書面通知受託單位,並做為續約之依據,如有需改善事項 ,得限期受託單位改善,並追蹤管考改善情形;逾期未改善且 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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