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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公字第1063279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8日生效
  • 三、申請類別及限制: (一)申請人須透過實際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方式達到落實節能改善,於 補助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發節電補助款。 (二)申請人登記資本額需未達新臺幣(下同)八千萬元,且汰換或新增 用電設備總金額(含稅及施工費用)應達二萬元以上。申請人為大 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登記資本額之限制,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總 金額應達二萬元以上(含稅及施工費用)。其中施工費用包含能源 監控管理系統、空調、照明、冷凍冷藏用電設備、空氣壓縮機、風 機及泵,所進行節能改善工程所需之材料、零件及其工程施作等支 出費用。 (三)前款汰換用電設備以下列項目為限: 1.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 、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2.空調用電設備: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冰水泵、區域水泵 、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及小型送風機)、冷 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空調主機需具中華民國最低能效 標示基準或經濟部能源公告之相關能效標準,參考網址:https: //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 id=1039。 3.照明用電設備:僅限為 LED 燈具。 4.冷凍冷藏設備:冷凍冷藏主機、冷凍冷藏櫃及週邊附屬設備(冷 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 5.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第二、四目以外之非空調系統或冷凍冷 藏設備之風機及泵),且已內含電動機之完整產品:空氣壓縮機 、風機及泵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附件一至 附件三,且登錄備查於經濟部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 產品系統」。其中電動機之能源效率應達 International Effi- ciency 3(簡稱 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 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 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經濟部能源局所設「容許耗 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四)第二款新增用電設備以下列項目為限: 1.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 係指可藉由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 、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2.冷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 (五)申請人新增或汰換冷氣不外洩阻隔設施(空氣簾),不受第二款汰 換或新增用電設備總金額之限制。
  • 五、受理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受理期限: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受理單位:申請書及完工查驗報告書,應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 (寄送以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至本局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綠色 生產力基金會,地址:231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48 號 10F(專五 部),電話:02-2911-0688 分機 752。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臺 北市工商業綠色節電補助」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 (1)申請書(附件六)一式二份。 (2)台電公司最近一期電費通知單一式二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工廠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 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汰換或新增設備用 電場址需與登記地址相符)。 (4)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2.完工查驗報告書: (1)完工查驗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撥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七)。 (2)本市工商業綠色節電補助切結書一份(附件八)。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二份,其上應載明買受 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設備費用品項應註明品項(或檢 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 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當年度期間,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4)於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提送完工查驗報告書、前年度六月至九 月及當年度六月至九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 件一式二份,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委辦單 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四)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七、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 2.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汰換或新增用電設備項目。 5.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節電補助款或節電獎金等, 台電電費折扣獎勵節能措施不在此限。 7.申請人之用電場所包含非公司或商號之一般住宅用戶。 8.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本要點補助案申請人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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