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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於114年6月18日生效
  • 二、捐款係指本所無償收受私人或團體之現金,接受之捐款若為新臺幣以 外之貨幣,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 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本所應拒絕之。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四、接受捐款時,應由本所開立收據予捐款者。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 團體,本所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 代轉性質」字樣。
  •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本所於標 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本所於契約履約期 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 之 1 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六、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弱勢扶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弱勢家庭中輟生課業學習輔導及經濟扶助。 (三)協助本區舉辦藝文節慶活動之相關活動經費。
  • 八、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 6 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新臺幣 6 仟元以上未達 2 萬元:主任秘書及其代理人。 (三)新臺幣 2 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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