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民間捐款收支管理及運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市政府備查, 並且納入本局內部控制作業,定期稽核。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8-2001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民間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首長核准下達修正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