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095)北市教中字第09535393100號函修正;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