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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長字第108300734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8日生效
  • 肆、提敘作業規範: 一、新進照顧管理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 級標準一覽表」最低薪級起敘,並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 二、新進本局人員於試用期滿前二週辦理成績考核,考核結果考列甲等者得據以辦理提 敘薪級,考列乙等以上者得僱用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僱用依年終考核規 定辦理,考列丙等者應予解僱。 三、照顧管理人員如具有曾任國內公、私立機構長照服務年資,應自行主動提出提敘薪 級,本局於辦理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時,將參酌其工作表現及服務經驗,扣除衛生福 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規範該職務 所需專業知能條件之工作年資,以賸餘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最高以三級為限,並於 試用期滿之翌日生效。 四、本局辦理照顧管理人員前項成績考核作業時,受考人如具有可提敘年資,得填具提 敘申請表(附表 1)並檢附服務經歷表(附表 2)及相關照顧管理人員、長照機構 工作資歷服務證明併同考核表(附表 3)簽名後,送請單位主管召開評核小組審議 後簽會人事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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