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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人考字第10231628800號函修正全第4、8、9、10點條文
  • 四、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 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 、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或活動內容不符 前款規定者,除追繳已核給之經費補助費外,並於次年度酌減經費 補助。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 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核。 (三)協會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府審 核。 (四)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須檢附正本,並 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其格式如附七。各項支出憑證之格式應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九、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 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八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本府對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 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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