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處設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組織架構: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處長指定之專門委員一人 擔任;副召集人由總務組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襄助召集人處 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採購監辦單位以外之一級單位主管擔任 。 (二)幕僚作業:由本處總務組人員擔任執行幹事,負責審查採購案之彙 集、通知、準備及審議紀錄之製作等工作。執行幹事將業務單位送 審之採購案彙集後,陳報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並以電子郵 件通知本小組委員開會。 (三)會議事宜: 1.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 行,且出席委員均具有否決權。委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專門委員或副召集人代理;其 他委員因職務出缺、請假或奉派參加其他公務行程無法出席,由 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並應於會前告知總務組。 2.本小組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邀請對於採購案具相當 經驗(或專業)之人員列席指導。會議進行討論時,主席得令本 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退席。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 守秘密。 (四)任務及作業程序: 1.底價建議案: (1)預算金額或單次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金額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 額以上訂有底價之採購案,預算完成程序並經核定辦理招標, 或契約變更案經核定辦理議價程序後,由總務組於底價表內填 列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簽會業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應檢附 分析資料),陳處長召開會議。 (2)本小組依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含分析資料)及其列席說 明,進行討論。出席委員倘對業務單位所提資料或說明有異議 ,應列入紀錄,全案退回重新檢討,底價表循公文程序重新陳 核;如無異議,依會議結論於底價表內填具建議金額,加蓋章 戳及密封,續陳底價核定人核定底價。 2.標價偏低案: (1)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保留決標並限期通知 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總務組彙整廠商標價及說明資料,併開 標紀錄表,簽會業務單位提出標價偏低審查表後,陳處長召開 會議討論。 (2)本小組依廠商標價、廠商說明資料及業務單位列席說明意見進 行討論、提出建議。討論結果製成紀錄陳處長參核,據以辦理 後續作業。 3.依需求協助審查本處採購案各相關事項。 (五)迴避規定: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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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並於同日以公務電子郵件下達及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