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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北市家防人字第11230118361號函修正第1、3、6、8、19點條文;增訂第21、2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防治性騷擾 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中 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中心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 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 ,不適用本要點。
  • 六、本中心受理第二點所稱行為之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02-23615295分機6202 專線傳真: 02-23615279 專用電子信箱: haf_person@gov.taipei 本中心受理申訴後,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 八、本中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 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四人至九 人,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 外部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 十九、本中心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本中心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騷擾防治法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 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辦理,若有牴觸性騷擾防治法者,牴 觸無效。
  • 二十二、本要點由首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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