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 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七、指定用途捐款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社工課及會計室,以利及時更新 外界捐款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依「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 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院捐款專戶孳息全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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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北市陽院社字第1136003041號函修正第4、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