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本院院本部及各院區應於年度開始前提出年度運用計畫,提送本院捐 贈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捐贈委員會)審議,陳總院長核定。執行時應 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所符合之指定用途,陳請總院 長(院本部)或院區院長(院區),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支用。 未及編入年度運用計畫者,單一運用計畫未達十五萬元者,準用前項 規定,並應於下次捐贈管理委員會中報告;單一運用計畫達十五萬元 以上者,應提送捐贈委員會審議,經總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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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1231376752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