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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北市社障字第10730095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6月1日生效
  • 一、因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 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 付基準(以下簡稱支付基準)」,將失能身心障礙者納入服務對象, 為落實提供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訂 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領有失能老人日間 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收容安 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 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為失能者,並符合支付基準請領資格。
  • 三、本計畫之補助類別及標準,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四、服務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單位提 出失能評估申請,並經其核定得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由居住地所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或特約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提供 服務。 (二)申請人申請本局日間照顧中心服務者,須依本局公告收托作業規定 辦理。
  • 五、審查及核定標準: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指定評估單位核定當月生效。 (二)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 六、日間照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依臨托補助核 計補助額度(當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 十一日者,依日照臨托補助合計補助額度)。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收托單位應自事實發生起二週內,主動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 (三)未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聘僱本國籍或外籍看護(傭)。 (五)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六)暫停使用服務(含請假):原則上以二個月為限,如超過二個月, 得由收托單位辦理結案;如後續仍需日照服務,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本局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七、請款、查核及核銷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 、補助個案清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二十五日前送達 本局;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請款時,併 由本局比對查核相關資料核定之。 (二)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 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收托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六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托單位 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
  • 八、日間照顧中心應配合事項: (一)已核准個案由收托單位每月五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名冊予本 局備查(含補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 資訊系統。 (二)結案需檢附結案報告或個案異動表,於事實發生日七日內送本局備 查。
  •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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