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里辦公處(以下簡稱提案單位)得檢具書面提案 ,向動保處提出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建議。 考量犬隻活動需求及避免空間擁擠造成緊迫及衝突,前項提案設置之 公園狗活動區,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三百平方公尺;具大犬區及小犬區 者,合計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七百平方公尺。 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受土地可用空間或地形等因素限制,無法達到 最小設置面積,經邀集專家或學者參加現場會勘,依犬隻活動等需求 評估提案設置面積之妥適性及可行性者,不受前項設置面積之限制。 提案單位如欲認養所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維護管理工作,得於提 案時一併檢具認養計畫書,以供審酌。
- 五、動保處應邀集下列單位或機關辦理現場會勘: (一)提案單位。 (二)公園處。 (三)區公所。 (四)里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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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動字第1086024906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