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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北市陽院社字第1136002999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增訂第7點條文;原第7點移列為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 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本院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代表。 (二)捐款者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述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捐款者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達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 一人以上出席。
  • 七、單一運用計畫二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 會追認。超過二十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費用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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