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全程式網路申辦登記案件,以下列案件為限: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姓名變更登記。 (三)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四)住址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姓名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六)出生日期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七)統一編號更正登記(限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申請人採全程式網路申辦登記案件者,無須檢附權利書狀正本。申請 人有換發權利書狀之需要者,於案件辦畢登記後,向地政事務所臨櫃 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 五、全程式網路申辦測量案件,以下列案件為限: (一)建物門牌勘查。 (二)建物基地號勘查及登記。 (三)建物滅失勘查及登記。 (四)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建物坐落位置。 (五)未登記建物申請勘測建物位置及平面圖。 (六)土地鑑界。 (七)土地再鑑界。 (八)土地坍沒複丈。 (九)指界。 申請人採全程式網路申辦測量案件者,應檢附權利書狀正本於排定複 丈或勘查日期現場繳附。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31915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