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利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 車就學,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申請者需符合下列資格: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 客服務須知之特 A 等級)。
- 三、申請方式與時間 由學生或家長於下列申請時間內檢具申請表(附件 1)及身心障礙證 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2 份(1 份貼於申請表內)向就讀學校申請 ,經學校審查後將符合申請資格學生之名冊彙整表(附件 2)及學生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1 份,於申請截止日後 7 日內函送教 育局,再由教育局造冊予本市公共運輸處。 (一)暑假及上學期乘車:每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 (二)寒假及下學期乘車: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
- 四、搭乘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之學生,除無需每日向本市公共 運輸處預訂車輛外,其他相關規定悉依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 客服務須知之規定辦理,並須自付所需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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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0732844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