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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11305008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日生效
  • 四、前點第二項補貼款給付範圍及條件如下: (一)前半小時優惠補貼款: 1.會員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每次前半小時,本市補貼新臺幣(下同 )五元。 2.會員持效期內定期票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每次前半小時,本市 補貼至十元。 3.會員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之租賃站租用,且需有完整起迄站之租 用紀錄,同站借還使用時間未超過五分鐘,不予補貼。 4.同一電子票證卡號或同一行動支付載具租借本市公共自行車,同 站還車續借時間間隔未超過五分鐘者,不予補貼。 (二)轉乘優惠補貼款: 1.會員以經本局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載具 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並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一小時內)雙向 轉乘臺北捷運系統、本市聯營公車或新北市區公車(不含里程收 費公車),本市補貼五元。惟會員使用效期內定期票雙向轉乘者 ,本市補貼不得逾前款第二目所定金額。 2.會員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之租賃站租用,且需有完整起迄站之租 用紀錄,同站借還使用時間未超過五分鐘,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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