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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2302368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6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達成本市 2050 淨零排 放目標,辦理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務業汰換轄內營業場所 老舊空調設備、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電冰箱、冷凍櫃、 冷凍(藏)庫、空氣門簾及電扇,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 CNS 3615 及 CNS 15173 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目者。 3.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區 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 LED 燈具。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 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電冰箱:指符合 CNS 2062 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 品目。 (五)冷凍櫃:指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冷凍櫃(箱)節能標章且在標章有效 期限內。 (六)冷凍(藏)庫:指冷凝機與保溫庫體分離設置,且應具備變頻冷凝 主機、蒸發器及散熱裝置,包含製冷系統以冷卻櫃體內部,使置放 於其內部之冷藏或冷凍食品維持於規定溫度範圍之內之保溫裝置。 不包含定頻壓縮機加裝外掛式變頻器。 (七)空氣門簾:為有效防止冷氣外洩或阻隔室外熱氣滲入,設置長度應 等於或大於門寬。 (八)電扇:指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且在標章有效期限內之天花 板循環扇、吊電扇或自動旋轉吊電扇。不包括桌上型、壁掛型、箱 型電扇及立扇。
  • 五、各補助品項與申請條件: (一)補助品項: 1.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空調。 2.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照明燈具。 3.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4.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之電冰箱、冷凍櫃或冷凍(藏)庫設 備。 5.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新設之智慧節能冷凍(藏)庫設備、空氣門簾 或電扇。 (二)申請條件: 1.申請汰換、新設前款品項設備補助,應依產業局訂定之日期執行 之。 2.申請金額應為含稅價格。 3.設備設置地址應位於本市,並與用電地址相同。
  • 六、補助標準: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 kW 補助 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 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 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每 kW 補助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 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3.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 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 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依冰水機組製 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性能係數(COP )為 1 級之機種。 (1)汰換中央空調得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甲、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冰水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裝 前款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 乙、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設備拆除清 運費用、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丙、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2)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搭配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最佳 化,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3)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松山 區、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司核供限 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補助比例提 高百分之十。 (4)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二)照明燈具: 1.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僅限發光二極體(LED) 之各式燈具, 且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 天井燈」、「筒燈及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 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品。 2.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照明燈具每具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 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且符合 CNS 1411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 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 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 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 新品。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 費用,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四)電冰箱: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電冰箱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 規範之一級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 式電冰箱,每台產品每公升(L) 補助新臺幣二十元,且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上限。(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布為準) (五)冷凍櫃: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冷凍櫃 (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取得節能標章之廠牌、 型號之新品,每台產品每公升(L) 補助新臺幣二十元,且以新臺 幣八千元為上限。(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布為 準) (六)冷凍(藏)庫: 1.汰舊換新或新設冷凍(藏)庫項目至少須包含冷凝主機設備,並 符合下列規定: (1)冷凝主機設備:限採用變頻控制之高能效壓縮機。不包含定頻 壓縮機加裝外掛式變頻器。 (2)補助項目包含: 甲、汰舊換新冷凍(藏)設備、庫板: A.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a.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冷凝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 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庫板需為 PIR( Polyisocyanurate,聚異三聚氰酸酯)、PU( Polyurethane,聚氨酯)或 XPS(Extruded Polystyrene ,聚苯乙烯)材質,具有阻隔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b.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設備拆除 清運費用、換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 費用。 c.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d.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負責量測施工 前冷凍(藏)庫現況用電情形,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逐 日量測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之舊冷凍(藏)庫用電量紀錄 ,並提供預估節能成效。 乙、新設智慧節能冷凍(藏)設備、庫板: A.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a.新設設備包含冷凝主機、智慧節能連鎖控制系統及週邊附 屬設備,以及安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庫板需 為 PIR(Polyisocyanurate,聚異三聚氰酸酯)、PU( Polyurethane,聚氨酯)或 XPS(Extruded Polystyrene ,聚苯乙烯)材質,具有阻隔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b.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新設備運送安 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c.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d.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預估節能 成效。 2.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冷凝主機限(原廠型錄款式)具備 智慧節能連鎖控制系統最佳化功能,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3.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 、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 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補助比例提高百分 之十。 4.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5.竣工時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量測冷凍(藏) 庫完工後用電情形,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逐日量測連續一百六 十八小時之新冷凍(藏)庫用電量紀錄,並提供節能成果分析。 6.申請人應承諾切結於完工後二年內,每年一月底、七月底提出前 六個月期間節能成果報告書,並應配合機關之要求出席會議,每 次出席會議酌予補助出席費。 (七)空氣門簾: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八)電扇: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且限 已設有空調設備之場所。(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公布為準)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 1.申請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電冰箱、冷凍櫃、空氣門簾或電扇補助,於施工完成後檢具 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 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附件二)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附件三)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或冷凍櫃補助須 檢附回收證明文件,其內容如下: 甲、冷凍能力 9.3kW 以下之空調機、800 公升(L) 以下電冰 箱及 800 公升(L) 以下家用冷凍櫃:依循環保署廢四機 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 為證明文件。 乙、冷凍能力 9.3kW 以上之空調機、800 公升(L) 以上電冰 箱、營業用冷凍櫃及 800 公升(L) 以上家用冷凍櫃:依 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廢 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 1434)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 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 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 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住商節能補助-廢四 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s://energy.gov.taipei/Subsidize/ Page3) 。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須於公告受理期間,施 工前先檢具補助申請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 服務業之證明文件,經產業局核准補助後,待完工後檢具下列文 件: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中央空調系統、冷凍(藏)庫施(完)工驗收報告書。(附件 四)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 ,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 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須檢附冷凝主機設 備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或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進行處理,以本市山豬窟 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 37 號,電話:02-2651 1434)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助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 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 至前揭單位,並以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 單申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 明下載(https://energy.gov.taipei/Subsidize/Page3) 。 (7)用電地址位於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 超過八百瓩以上,申請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者,應檢附向台 電公司申請契約用電調整下降核定函。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申請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產業局得參酌申請標的之 總節能量、冷凍(藏)庫出租使用率、節能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 ,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冷凍(藏)庫則視出租使用率作為經費優先核撥之判斷。 (二)申請中央空調系統及冷凍(藏)庫補助,採二階段審查,第一階段 僅就申請補助品項、規格預為審查,不代表最終核發補助金額,實 際核定補助金額仍應依實際完工結果,辦理第二階段複審後核定。 (三)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四)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九、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七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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