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數,除罰鍰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以下之案件不得分期繳納者外,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提供支票擔保者: 1.罰鍰金額超過三萬元,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繳納。 2.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 3.罰鍰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二)未提供支票擔保者: 1.罰鍰金額超過三萬元,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繳納。 2.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三期繳納 。 3.罰鍰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受處分人為低收入戶、失業、家境清寒或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 受重大財產損失,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 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檢附住居所里長證明 ,專案簽請本局局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延長超過三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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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0)北市觀產字第110304324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