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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秘字第1076011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5~8點條文;並自107年10月18日生效
  • 五、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資格及類別如下: 1.本市轄內之醫院、診所暨藥局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 2.本市轄內之醫院、診所暨藥局汰換既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者。 3.本市轄內之醫院、診所暨藥局換裝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者。 4.本市轄內之醫院、診所暨藥局且台電用電契約容量為 51kW 以上 ,導入(包含更新與擴充)能源管理系統者。 (二)欲申請汰換、換裝或導入之設備,以本要點生效後始執行汰換、換 裝及設置系統之設備為限。
  • 六、補助標準: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補助標準:汰換補助以臺數認定後始以額定總冷氣能力計算補助 額度,且汰換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準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 式」所規範之 1 或 2 級產品,得參考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 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另汰換之原設備應依我國合法之廢棄物處理 途徑回收,不得再行裝設於其他場域。 2.補助額度:每 kW 額定總冷氣能力補助新臺幣 2,500 元,不足 1kW 按比例計,計後小數點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二)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 1.補助標準:汰換後之照明燈具發光效率應達 100lm/W 以上,另 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 準與標示方法」,獲有經濟部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認證產品為優 先補助對象,相關訊息得參考經濟部節能標章資訊網。 2.補助額度:補助 50% 汰換費用,且每具(含燈座)補助以新臺 幣 750 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 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補助標準:換裝之智慧照明其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 以上,且 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 功能,並符合 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 值與量測方法)、CNS 14335 (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若該燈 具採用 LED 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 CNS 15438(雙燈帽直管 型 LED 光源-安全性)或 CNS 15983(雙燈帽整合型 LED 燈 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經濟部核准登錄 之節能標章認證之產品,相關訊息得參考經濟部節能標章資訊網 。 2.補助額度:補助 50% 汰換費用,且每盞補助以新臺幣 750 元 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 超過補助金額。 (四)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標準: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契約容量大於 800kW 之大型用戶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 2.補助額度:補助 50% 設置費用,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之中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契約容量大於 8 00kW 之大型用戶,每套補助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上限,且每案 補助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五)前開設備補助認定,如有疑義以衛生局解釋為準。
  • 七、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告受理或通知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 親送方式至衛生局請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 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申請表。 (2)設立本市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型號,且日期應於 補助期間。 (6)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之證明文件(如環保署廢四機聯單 或其他經環保署核定之合法回收廠回收切結書、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稽核認證聯單)。 (7)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8)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9)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 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2.辦公室照明: (1)申請表。 (2)設立本市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00lm/W 之證明文件。 (7)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8)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9)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10) 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1) 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申請表。 (2)設立本市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20lm/W 之證明文件。 (7)智慧照明控制功能說明書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8)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9)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10) 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 人或負責人印信。 (11) 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2) 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申請表。 (2)設立本市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報告書,含系統與設備建置完工項目說 明表、自主驗收過程說明表及完工前中後現場照片。 (6)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7)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衛生局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衛生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受 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未依限說明或改善完成者,應不 予撥款。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 7 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 4%o 之印 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衛生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以正式公文通 知。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時,衛生局保留依所剩餘額度核定及調整 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之權利。 (三)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時,衛生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於衛 生局網站。 (四)相關補充事宜以衛生局網站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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