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醫療院所暨藥局:指醫院、診所、醫事、護理機構(居家護理 所、產後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長照機構( 住宿式、綜合式)、精神復健、聽力所、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暨藥 局且依法設立於本市,並領有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 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許可執照之藥局,如有其他疑義以衛生局認 定為準。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 3615 及 CNS 14464 之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 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三)辦公室老舊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 T5、T8 及 T9 之螢光燈 具。 (四)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 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五)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 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系統元件包括 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 七、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告受理或通知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 親送方式至衛生局請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 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載明廠牌及型號,且日期應於 補助期間。 (6)統一回收或自行清運與處理之證明文件(如環保署廢四機聯單 或其他經環保署核定之合法回收廠回收切結書、臺北市縣市共 推設備汰換回收聯單)。 (7)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8)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9)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2.辦公室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00lm/W 之證明文件。 (7)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8)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9)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10)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1)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產品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6)發光效率達 120lm/W 之證明文件。 (7)智慧照明控制功能說明書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8)CNS 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明文件。 (9)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設置證明文件。 (10)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11)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2)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申請表。 (2)衛生局核發之醫療(事)、護理、精神復健機構、聽力所、心 理諮商所及治療所開業執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或藥局許可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單位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 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裝 設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4)系統與設備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開 立日期需於補助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 品項金額明細表),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填表人或負 責人印信;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 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5)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報告書,含系統與設備建置完工項目說 明表、自主驗收過程說明表及完工前中後現場照片。 (6)補助款領據,須加蓋機關及負責人印信,塗改處請加蓋填表人 或負責人印信。 (7)申請單位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8)其他衛生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衛生局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衛生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受 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未依限說明或改善完成者,應不 予撥款。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 7 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 4%o 印花 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衛生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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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05
臺北市醫療院所暨藥局智慧用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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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北市衛秘字第10930323121號令修正發布第3、7點條文;並自109年6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