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主管機關並視推動師各 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推動費,藉以激勵推 動師擔綱社區重建總顧問角色,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 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改善市容觀瞻,並 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肆、推動師招募對象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招募對象 A 組:開業建築師。 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 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 C 組: (一)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規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 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 仲介、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 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景觀、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二、推動師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 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時數共 21 小時培訓課程,課程內容: A 組:B、C 組:
編號 課 程 名 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 12 小時(開業建築師已具有專業知 識),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驗成 績達 70 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課程 講習合格證明」。 三、推動師之聘任 (一)推動師聘書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授予「臺北市危老重建推 動師聘書」及識別證,聘書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 2 年,逾期失其 效力。 (二)推動師聘書之換發:推動師得於聘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2 個月,提 具輔導社區累計達 30 分以上之輔導積分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 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推動師聘書及識別證。 (三)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專業證 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 Line 帳號等),經 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 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編號 課 程 名 稱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 21 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 配,惟編號 7、10 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 3 小 時。 - 陸、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 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 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輔導積分(完成耐震初評 者 10 分、完成耐震詳評者 10 分、重建計畫報核者 30 分)。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輔導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執行機關將徵求有服務熱誠 之推動師,籌組跨領域團隊,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由推動 師進駐輪值(優先安排 A、B 組人員),免費提供諮詢服務。( 輪值時間以每班 3 小時計算,核給輔導積分 2 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早退等情 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 2 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卓著 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
- 捌、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 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等情事,經查有 不實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推動師資格,且不予核給輔導 推動費;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推動費;經通知 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告知民眾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錯誤資料等違失,致 生民眾權益損害或重大爭執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 告累計達 3 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聘書。 三、培訓機構之解任 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遵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如有詐欺、虛偽不實或 違法侵權行為,除應自行依法負責外,主管機關並得解除培訓機構之 委任。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2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761083171號令修正發布第1、4、6、8點條文;並自107年9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