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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111)北市二區人字第1116004512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刪除第18點條文;原19~22點條文遞移為18~2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六、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收件地址及單位: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4段12-1號 9樓人事室 專線電話: 02-25778837 專線傳真: 02-25779020 專用電子信箱:xp51295@mail.taipei.gov.tw 本處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處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 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減薪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十九、本處之處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被害人 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處 長、員工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二十、本要點對於在本處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本處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 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
  • 二十一、本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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