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作業原則推動單位: (一)本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內控推 動及督導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得由本府指派府級 人員擔任副召集人,召集財政局、工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人事處、政風處及主計處(以下簡稱各成員機關)等機關 首長組成;其幕僚作業由主計處擔任。 (二)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召集業務及會 計單位組成;其幕僚作業由機關首長指定適當單位擔任。
- 三、本府內控推動及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則每年三月及十一月召開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審議下列事項,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 家列席: 1.本府內部控制相關作業規定。 2.各成員機關年度訪查計畫。 3.各成員機關提報年度訪查成效(含審查意見及建議獎懲名單 )。 4.各成員機關賡續追蹤列管案件之後續改善辦理情形。 5.本府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二)督導本府各機關落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 五、各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機關首長應督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並對推動及落實內部 控制制度負最終責任。 (二)依本府各機關學校風險管理作業方式,辨識攸關之施政風險、 分析該等風險之影響程度與發生可能性,及評量對風險之容忍 度,據以決定各項目之風險等級及風險值。 (三)審視業務風險評估結果,並參採各成員機關所訂本府各機關共 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規範,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訂定 內部控制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如附件一。 (四)前款內部控制制度除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得免函報本府備 查外,餘均應函報其上級機關備查。嗣後如有增(修)訂時, 其程序亦同。 (五)內部控制制度應由機關全員落實執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就制 度面之有效性及遵行性進行檢討考核,並因應外界環境隨時變 遷之特性即時補充修正,且每年至少自行評估一次其有效性, 作成自行評估相關表件建檔備查,以維制度可行及效能最大之 原則。 (六)針對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審計機關 之審核意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外界 關注事項等,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應積極檢討改善。 (七)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 稽核: 1.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2.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單位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 六、各一級機關,除辦理前點所列事項外,並應辦理及督導下列事項: (一)督導所屬機關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實施內部控制 相關工作。 (二)內部控制缺失如涉及跨局處業務,各一級機關應主動與相關權 責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必要時,得提報本府內控督導會報,釐 清權責,檢討改善。 (三)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所屬機關內部控制運作 情況稽核: 1.稽核所屬機關數應占所屬機關總數半數以上且不得少於三機 關,惟所屬機關總數少於三機關時,則應全數稽核。 2.提出稽核報告,請受查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至 改善完成為止。每半年至少追蹤一次,並將其改善及辦理情 形彙整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惟遇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 害之虞時,應隨時追蹤列管。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 3.相關稽核計畫、稽核報告及其相關表件或佐證資料等,應自 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形式至少保存五年,惟 倘受查機關尚未完成改善,則應保存至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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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會決字第1123003281號函修正第2、3、5、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