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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43011352號函修正第1、3~5、10、11點條文;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4月10日修正第1、3~5、10、11點條文,自114年07月0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 熊讚 Bravo,加速品牌認知度,積極行銷本市城市形象,帶動產業觀 光,開放非專屬授權供各申請者使用,並規範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及 代言邀約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及商標(以下合稱本專用圖檔):指 本府所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與圖樣。 (二)授權:係指合作單位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商標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本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 (三)產品:係指本專用圖檔所附著之產品。 (四)商業使用:係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專用圖 檔於授權產品之行為。 (五)非商業使用:係指經觀傳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專用圖檔於 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進產業發展等之利用 行為。 (六)回饋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指定通路之宣傳、廣告刊登或其他形式, 作為利用本專用圖檔之對價安排。 (七)出席:熊讚出席活動、拍攝影片或照片等情形。 (八)代言:熊讚擔任活動代言人、吉祥物等情形。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四、依本原則申請本專用圖檔之授權製作產品者,應向觀傳局提出合作企 畫書,且於企畫書內載明具體回饋方案。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可進行合作,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邀約熊讚代言者,應提具代言申請說明資料向觀傳局提出申請,並應 自行評估整體執行期程,預留觀傳局至少 15 日之審核時間,經審核 同意後得於執行期程期間及活動內容範圍內以熊讚代言。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 十一、申請熊讚出席活動,經觀傳局審核同意後得以出席,惟申請單位之 活動舉辦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外者,須提供交通接駁服 務或支應熊讚小組差旅等相關費用。如有本原則第八點各款之情事 ,致熊讚於活動或拍攝中退出、停止行程,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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