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合作企畫書經觀傳局評估可進行合作,若為商業使用,應辦理熊讚Br 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訂事宜,並收取授權金,但非 商業使用或經觀傳局審核通過之專案不在此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4-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綜字第111303680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