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對象: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將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且申請 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 請協力照顧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1.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依衛生福利部建構托育管理制 度實施計畫向本局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及臺北市友 善托育補助,並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後持續轉領衛生福利部育 兒津貼者。 2.未滿三歲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並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者。 (二)前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且負擔托育費用之父 或母一方提出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 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 。 4.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5.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 五、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時兒童未滿三歲。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本市。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送托地點於本市。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 前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 七、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補助對象因轉領衛生福利部育兒津 貼,致與原領取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臺北市育兒津貼及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之合計總金額產生差額者,補助其差額,期限 至兒童年滿二歲之前一日止。但依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 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款之第三名以上兒童加發之補 助金額,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兒童滿二歲後,補助每位兒童每 月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至五千元,期限至年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二千元至五千 元,期限至年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達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滿半 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第一項補助需以日托、全日托及夜托之托育型態,且每周托育時數達 三十小時以上,另協力照顧單位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 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金額,依各類家庭條件、送托方式及托 育人員資格,區分如下表:
\托育型態 \ \ \ 資格 家庭\ 條件 \ 居家式 機構式 相關科系畢業 托育人員結業 證書 具保母技術士證 托嬰中心 一般家庭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每月二千元 每月三千元 每月三千元 弱勢家庭 每月四千元 每月五千元 每月五千元 備註:所稱弱勢家庭,係指家有未滿三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兒童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 - 八、應備文件: (一)一般家庭: 1.申請表。 2.兒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 但經申請人表示異議者,應自行檢具核定通知書。 (二)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應備文件與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規定相同。 2.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足資證明 弱勢家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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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20
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27148號令修正發布第4、5、7、8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