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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52152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自108年10月3日生效
  •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延誤補 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十五日內與協力照顧托 育人員或托嬰中心填寫異動通報單,主動向本局陳報異動: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 3.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 托育性質相關之補助總額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重新協議或 酌定。 6.受補助兒童停托、轉托或連續請假超過十五日以上。 7.協力照顧托育人員資格提升或轉換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8.申請人身分別、請領其他補助及帳戶變更等。 (三)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幼兒園學費補助,查有重複請領即停止補助,並應繳回重複 期間之補助款。日後符合申請資格者,須重行提出申請。 (四)協力照顧單位如符合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本局核准加入 本市友善托育補助之合作單位者,仍應遵守下列事項: 1.收費不高於本市友善托育補助公告收費金額(應收項目為托育 費,得收項目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及節慶獎金),且不得 任意調漲收費,至少收托一名(含)以上三親等以外兒童(不 含臨托)。 2.擅自調漲收費、變更收退費項目、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 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用,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應調 回原收費額度、項目及收托條件,並退還家長相關差額(檢附 家長領據等佐證資料)。 3.因發生退場情事或其它經本局認定可歸責於協力照顧單位者, 給予申請人二個月緩衝期另覓或轉托其它協力照顧單位、公共 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緩衝期屆滿仍選擇送托原協力照 顧單位者,本補助自緩衝期屆滿即停止發放,不得提出異議。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 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 或一部: 1.以詐欺(如未實際送托兒童)、提供不實資料(如托育契約) 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2.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資料。 3.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4.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 5.重複申請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實際收費低於 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等托育性質相關 之補助總額者。 6.兒童經出養、認領或重新協議、法院酌定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 (六)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時,本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有應追回已 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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