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六條及第七十五條。
- 七、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補助對象因轉領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致與原領 取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臺北市育兒津貼及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之合計 總金額產生差額者,補助其差額,期限至兒童年滿二歲之前一日止。但依衛生福 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款之第三名以上兒 童加發之補助金額,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兒童滿二歲後,補助每位兒童每月新臺幣(以 下同)二千元至五千元,期限至年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補助每位兒童每月二千元至五千元,期限至年 滿三歲之前一日止。 前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 第一項補助需以日托、全日托及夜托之托育型態,且每周托育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另 協力照顧單位實際收費低於兒童當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及本補助總額者,依實 際繳交費用予以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金額,依各類家庭條件、送托方式及托育人員資格,區分 如下表:
托育型態
資格
家庭條件居家式
機構式
相關科系畢業
托育人員結業證書具保母技術士證
托嬰中心
一般家庭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每月二千元
每月三千元
每月三千元
弱勢家庭
每月四千元
每月五千元
每月五千元
備註:所稱弱勢家庭,係指家有未滿三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脆弱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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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20
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104131號令修正發布第1、7點條文;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