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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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