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 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 擾。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 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 九、本要點所訂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簽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或 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應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之年月日。 性騷擾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上開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 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單位應即移送臺 北市政府處理。
- 十、本所所屬員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由本所調查處理時,其處理程序如 下: (一)性騷擾申訴如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應於接獲之日起 20 日內 ,移送該事件之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申訴案件如於本所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4 日內查明並移送管轄單位,未能查明管轄單位者,應移送警察 機關就性騷擾申訴逕為調查。移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 北市政府。 (三)有下列情事應不予受理者,移送臺北市政府: 1.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2.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3.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四)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進 行調查,並 2 個於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 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五)調查完畢後本所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臺北市政府審議 。
- 二十二、本措施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除申訴調 查程序外,準用之。
-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責處理單位:人事室 專線電話:02-29365522 轉 314 傳真:02-22342302 電子郵件:wsdo_hr@gov.taipei 本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 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二十四、本要點經由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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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1、2、9、10、22~25點條文;原第22點條文刪除,原第23~25點條文修正為第22~24點條文;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