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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13)北市兵人字第113300120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 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 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之定義,指前揭 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 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 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人員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 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 02-23687768 申訴專用傳真: 02-23682484 申訴電子信箱:docmsHR@gov.taipei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前項管道申訴外,亦得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六、本局應利用集會、活動、電子郵件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 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 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 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 員三人至七人,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外部專家學者,女性代表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本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 處理之建議。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 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當日人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 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 依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 任時,本局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 ,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 理。
  • 十八、本局對本委員會性騷擾事件之決議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 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二十、本局不會因員工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 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二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平等工 作法者,牴觸無效。
  • 二十三、本要點由機關首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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